欢迎来到山东省民营口腔医疗机构协会

会员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关于协会 >会员制度

档案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8-08-01


山东省民营口腔医疗机构协会

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省民营口腔医疗机构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资源,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协会从事各项业务、企业管理、公关宣传等活动中所直接形成的对协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文字、图表、账册、凭证、报表、技术资料、电脑盘片、声像、胶片、荣誉实物、证件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协会秘书处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第四条 协会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保管和查阅的原则。

 

第二章 档案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协会秘书处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 档案工作由协会会长统一领导,协会秘书处负责接收,收集、整理、立卷、保管档案工作。

第七条 协会秘书处应逐步完善档案制度,确保档案安全和方便利用,采用科学手段,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八条 档案整理办法:

(一)方法:以问题特征为主,立小卷,一事一卷。

(二)步骤:

1、收集  当年立前一年的卷,并预立当年的卷。

2、整理  根据分类和成立时间整理。

3、分类  根据类别分类方法分类

4、立卷  区分不同价值确定保管期限:主要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

第九条 档案的过程管理工作:凡属于协会各种文件、文字、图表、账册、凭证、报表、技术资料、电脑盘片、声像、胶片、荣誉实物、证件等保管的档案资料,在事件结束后需归档的必须及时移交挡案室保管,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

第十条 档案的监督工作由协会秘书长担任。负责监督档案总目录、预立卷材料的目录,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监督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档案的销毁工作须报协会会长批准,销毁时应有两人以上负责监销,并在清单上签字。

第十二条 协会档案的分类及编号,要求要按有关档案分类及编号进行操作。

第十三条 协会在开展对外业务中签署的各种经济合同按《合同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档案的借阅工作,必须按要求应填写好档案查阅单,一般不得随意外带有关协会重要的文件材料,确因工作需要外带,需办理档案外借手续,经秘书长核准后,方可带出,用毕即归还。阅档人对所借阅档案必须妥善保管,不得私自复制、调换、涂改、污损、划线等,更不能随意乱放,以免遗失。

 

第四章 档案备份制度

 

第十五条 协会所有有价值的文件、报表、业务记录等必须备份。

第十六条 协会秘书处应尽量采用电脑管理和工作,便于业务资料的数字化处理和保存。对存入电脑的资料、档案,按《计算机管理办法》管理。

第五章 处理条例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据情节轻重,给予100-500元扣薪处理,若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毁损、丢失或擅自销毁协会档案;

2. 擅自向外界提供、抄摘协会档案;

3. 涂改、伪造档案;

4. 未及时上报归档或管理不善的档案管理者;

5. 未按手续就借阅、外带者或越级查阅者(档案管理者同罚)。

第六章 责任

第十八条 本制度适用协会全体工作人员。

第十九条 本制度监督责任人为协会秘书长,第一责任人为指定的资料管理员。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秘书处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协会批准成立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由秘书处汇集后报会长办公会议审核后补充。

 

 

山东省民营口腔医疗机构协会

2017年9月6日

 



<<返回列表
山东省民营口腔医疗机构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