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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8-08-01

山东省民营口腔医疗机构协会

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人事管理,依据《山东省民营口腔医疗机构协会章程》及其他相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岗位职责

 

第二条  协会会长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协会与政府有关部门沟通;

(五)督促秘书长落实理事会通过的决议;

(六)负责研究行业发展战略,并决策协会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协会副会长职责

(一)协助会长工作;

(二)受会长委托代理行使会长职责。

第四条  协会秘书长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代表协会签署合同和文件;

(三)落实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四)制定协会的工作计划、内部管理制度和秘书处工作部门设置方案,报理事会审定;

 (五)聘用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以外的秘书处工作人员,并按协会薪酬规定决定其报酬。

第五条  协会副秘书长职责

(一)协助秘书长工作;

(二)受秘书长委托代理行使秘书长职责。

第六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职责

(一)专职工作人员由秘书长提名聘任;

(二)专职工作人员按照协会安排名司其职;

(三)专职工作人员须遵守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四)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人事任免

 

第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是经协会理事会选举产生,其变更、罢免程序按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九条  协会分支机构负责人及秘书处副秘书长的任用由秘书长提出候选人,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聘任。其变更、罢免程序参照协会《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协会工作人员聘任及解聘

(一)协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由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决定聘任及解聘;

(二)协会各分支机构工作人员由各分支机构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决定聘任及解聘;

(三)协会财务工作的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

 

第三章  工资福利

 

第十一条  协会与聘用的工作人员签定劳动合同(已与原单位签定劳动合同的借用人员除外),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按本协会规定执行。

 

第四章  考 核

 

第十二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监督运行机制,调动协会及各分支机构负责人履行职责的积极性,本会实行负责人定期述职,会员民主评议的考核方式。

第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原则上每一年述职一次。以书面形式完成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及民主评议表一同寄至各会员,由会员对各负责人工作进行评定。

第十四条  述职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着重阐述个人履行职责以及完成工作计划(目标)的情况;

(二)带领本部门执行本会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的情况;

(三)工作思路及在工作中所起的作用和效果;

(四)存在的问题和经验教训,以及任期内的工作打算。

第十五条  评定等级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级,并写出评定理由及意见建议,作为今后整改依据。

第十六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由协会各部门负责人进行考核。

 

第五章  培训

 

第十七条  为提高专职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协会须加强对专职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培训工作。

第十八条  协会各部门可根据需要,有组织地开展人员培训。专职工作人员个人也可申请参加业务培训,培训内容必须紧密结合业务工作开展的需要,凡与本职工作没有直接联系的外出培训,原则上不予批准。

第十九条  专职工作人员外出参加培训须经秘书长同意并报会长批准。短期外出培训或参加学术会议按正常差旅标准报销,长期培训补助标准另行制定。

此项制度自协会获批正式成立之日起实施。

 

 

山东省民营口腔医疗机构协会

 2017年  9月  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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