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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联络员制度

发布时间:2019-10-04

社会组织联络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山东省民营口腔医疗机构协会(简称协会”)为切实加强工作管理,促进协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社会组织联络员条件

第二条  山东省民营口腔医疗机构协会设联络员一名,联络员应具备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在本协会工作岗位比较稳定,熟悉社会组织业务工作、了解社会组织政策等。

第三章 社会组织联络员职责

第三条  保持与登记管理机关的经常性工作联系。

第四条  经常浏览山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门户网站,定期查看“通知栏”。

第五条  经常浏览山东省社会组织总会网站。

第六条  加入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建立的相关网络工作群。

第七条  及时了解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动态并向协会领导报告。

第四章 社会组织联络员变更

第八条  对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重新确定联络员的,或联络员联系方式出现变动的,必须及时向山东省民政厅和山东省社会组织总会报备。对因联络员及联系方式变动报备不及时,造成登记管理机关与相关社会组织联络不畅、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山东省民营口腔医疗机构协会所有;

第十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1994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山东省民营口腔医疗机构协会

                                      2019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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