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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联络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山东省民营口腔医疗机构协会(简称“协会”)为切实加强工作管理,促进协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社会组织联络员条件
第二条 山东省民营口腔医疗机构协会设联络员一名,联络员应具备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在本协会工作岗位比较稳定,熟悉社会组织业务工作、了解社会组织政策等。
第三章 社会组织联络员职责
第三条 保持与登记管理机关的经常性工作联系。
第四条 经常浏览山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门户网站,定期查看“通知栏”。
第五条 经常浏览山东省社会组织总会网站。
第六条 加入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建立的相关网络工作群。
第七条 及时了解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动态并向协会领导报告。
第四章 社会组织联络员变更
第八条 对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重新确定联络员的,或联络员联系方式出现变动的,必须及时向山东省民政厅和山东省社会组织总会报备。对因联络员及联系方式变动报备不及时,造成登记管理机关与相关社会组织联络不畅、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山东省民营口腔医疗机构协会所有;
第十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19年9月4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山东省民营口腔医疗机构协会
2019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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