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争议处理规则
第一条 为构建和谐的协会内部关系,公平、公正和及时处理会员之间发生的争议事件,切实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处理规则适用会员单位之间产生的争议。
第三条 争议是指在会员单位之间发生,因有不同意见的口头或书面的表述,或对某个问题存在异议。
第四条 协会处理会员单位争议案件,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先行调解,调解无效的,争议双方按照法律途径解决。
第五条 当事人在争议处理过程中地位平等。
第六条 协会受理下列争议事件:
(一)在经营过程中因场所、客户、价格、产品等问题产生争执;
(二)有诋毁他人名誉嫌疑;
(三)其它由争议双方提出的需协会调解的争议。
第七条 协会处理争议事件,设争议处理工作组。争议处理工作组由协会秘书处人员和法律服务部成员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政府部门、协会内其它会员参加调解。
第八条 协会秘书处收到会员单位提交的争议申诉文件后,应立即将文件提交秘书长,由秘书长审核是否受理,并召集成立争议处理工作组。
第九条 争议处理工作组有权采取各种措施获取证据,包括如召集听证会议、听取双方证词、现场调查、向专家咨询等,做出有根据的判断。
第十条 经过调查取证、双方答辩后,争议处理工作组做出对争议的调解裁定,并书面通知有关各方,该裁定具有约束力。
第十一条 协会受理的内部争议事件,应本着优先调解原则。对能够调解的争议事件,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协议。
第十二条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第十三条 调解达成协议,由秘书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字,争议处理人员署名,并加盖协会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即具有与裁定书同等的约束力。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协会法律服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则经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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