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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关于牙椅使用期限问题的提示

发布时间:2023-07-26
    近期,山东省民营口腔医疗机构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收到很多会员反馈:由于牙椅超期限使用被查处。对此协会秘书处与药监局有关部门进行了沟通,了解到相关具体事宜,特提示各位会员如下: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739号令)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明确了医疗机构不能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医疗器械
牙椅属于二类医疗器械,若目前正在使用的牙椅没有相应质保期,则可以长期使用;若有相应的质保期,则质保期内可以正常使用,超过质保期的需要进行报废处理,如超期继续使用则违反了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会受到相关行政处罚。
希望各位会员自行检查,避免超期使用!
    相关条例具体如下:
    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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